(2017)湘1002执保45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申请人郴州金鼎典当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郴州化工集团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郴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郴州金鼎典当有限公司,郴州化工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002执保457号申请人郴州金鼎典当有限公司,住所地郴州市。法定代表人邓磊。被申请人郴州化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郴州市苏仙区。法定代表人鄢建明。申请人郴州金鼎典当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郴州化工集团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郴州化工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7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担保人李勇提供房屋作为该案诉讼保全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郴州金鼎典当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担保人李勇名下房屋。二、冻结被申请人郴州化工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70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曹鹏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贺 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