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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21民初2236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9-13

案件名称

湖南融源律师事务所与湖南南方搏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融源律师事务所,湖南南方搏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21民初2236号之二原告湖南融源律师事务所,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白沙世纪佳园西3-701。负责人李可建。委托代理人易蕾,湖南融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湖南南方搏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泉塘街道枫树路318号。法定代表人徐斌。委托代理人唐俐,系湖南南方搏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员工。原告湖南融源律师事务所与被告湖南南方搏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7日立案。原告湖南融源律师事务所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湖南融源律师事务所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融源律师事务所撤诉。案件受理费9016元,减半收取4508元,财产保全费3270元,共计7778元,由原告湖南融源律师事务所负担。审 判 员 袁 波 涌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代理书记员 贺婷(兼)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