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7民初253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何某、张佳誉等与李桂芝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张佳誉,李桂芝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7民初2532号原告:何某,女,1990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宁河区。原告:张佳誉,男,2014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宁河区。法定代理人:何某(张佳誉之母),住天津市宁河区。被告:李桂芝,女,1955年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宁河区。原告何某、张佳誉与被告李桂芝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8日立案受理。原告何某、张佳誉于2017年8月2日以双方已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何某、张佳誉要求撤回对被告李桂芝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无规避法律之行为,原告的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某、张佳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440元,由原告何某、张佳誉负担。审判员 张丙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赵会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