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305财保64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洛阳明康药业有限公司、洛阳国医堂药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洛阳明康药业有限公司,洛阳国医堂药业有限公司,宋丽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05财保646号申请人:洛阳明康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洛龙科技园杜预街2号。法定代表人:张继勋。被申请人:洛阳国医堂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黔川路中段,法定代表人:宋丽娟。被申请人:宋丽娟,女,汉族,1972年2月1日出生,住洛阳市涧西区。申请人洛阳明康药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洛阳国医堂药业有限公司、宋丽娟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洛阳国医堂药业有限公司、宋丽娟名下银行存款3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向本院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洛阳国医堂药业有限公司、宋丽娟名下银行存款3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二、查封担保人李志伟名下位于洛阳市洛龙区长兴街19号长兴华苑1幢1-1203号(房产证号:洛房权证市字第××号)房产一套。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刘红坡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吴 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