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612民初206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烟台盈科再生资源有限公司与招远市金城内燃机配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烟台盈科再生资源有限公司,招远市金城内燃机配件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612民初2066号之一原告:烟台盈科再生资源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牟平区武宁街道办事处南塂村。委托诉讼代理人:都均基,山东宁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招远市金城内燃机配件有限公司,住所地招远市张星镇蒋家村。原告烟台盈科再生资源有限公司与被告招远市金城内燃机配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9日立案。原告烟台盈科再生资源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法庭宣判前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相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烟台盈科再生资源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176元减半收取588元,财产保全费590元,均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玉芝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王美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