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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21执保3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沂南县蒙华彩印厂、山东凯杰森食品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沂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沂南县蒙华彩印厂,山东凯杰森食品有限公司,山东土老爹食品有限公司,范学财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321执保36号申请人:沂南县蒙华彩印厂,地址:沂南县界湖街道工业园内。法定代表人:从会全,公司经理。被申请人:山东凯杰森食品有限公司,地址:沂南县依汶镇潘家庄子村。法定代表人:范增乾,公司经理。被申请人:山东土老爹食品有限公司,地址:沂南县青坨镇青坨社区驻地。法定代表人:毛义婷,公司经理。被申请人:范学财,男。关于申请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17年07月27日冻结了被执行人范学财在中国农业银行62×××13账户内存款人民币750000元,现因双方达成和解,申请人要求解除被申请人银行账户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如执行异议成立需解除强制执行措施用第73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范学财在中国农业银行62×××13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962.86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王 璐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代理书记员  高伟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