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981执202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福安市人民法院与福建省福安市东方房地产有限公司诉讼费纠纷一案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法院
福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7)闽0981执2028号福建省福安市东方房地产有限公司:本院作出的(2014)安民初字第512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你尚有诉讼费316元未缴纳。本院民事审判庭已将该案移送立案庭立案执行。现限你收到本通知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缴纳,拒不履行的,本院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六)项、第一百一十五条之规定对有关人员(被执行人是个人的,对象为被执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被执行人是单位的,对象为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负责人)予以罚款(罚款金额个人为十万元以下,单位为五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拘留(期限为15日以下),且你应承担被本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风险。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上述款项可缴入以下帐户: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福安市支行帐号:14×××37收款单位:福安市人民法院本院地址:福建省福安市城北街道新华北路55号邮编:355000联系人:彭跃华联系电话:0593-650****风险提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被执行人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一)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二)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三)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四)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五)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六)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