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22执77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陈沪辉、叶海木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桐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沪辉,叶海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122执770号申请执行人陈沪辉,男,1985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余干县。被执行人叶海木,男,1979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桐庐县。本院在执行陈沪辉与叶海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对被执行人叶海木银行存款、车辆、房地产等财产信息及下落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其去向。经回告,现申请执行人陈沪辉亦查找不到被执行人叶海木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本院(2016)浙0122民初3193号民事判决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章建安审 判 员 陆如有人民陪审员 罗 敏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 记 员 郑燕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