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14执保40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成都市新虎焊接材料厂、成都双流中宁钢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成都市新虎焊接材料厂,成都双流中宁钢构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14执保409号申请人:成都市新虎焊接材料厂,住所地:成都市新都区新都镇朱王村9社。法定代表人:冯显培,厂长。被申请人:成都双流中宁钢构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双流区彭镇福田村。法定代表人:吴成全。申请人成都市新虎焊接材料厂因与被申请人成都双流中宁钢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属被申请人成都双流中宁钢构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28605.17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成都市新虎焊接材料厂已向本院���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成都市新虎焊接材料厂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成都双流中宁钢构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支行账户(账号:44×××27)上的存款,予以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罗 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谭梦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