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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503民初136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范世艮与六安万丰服装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世艮,六安万丰服装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503民初1364号原告:范世艮,女,汉族,1957年4月26日生,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委托代理人:张玉尧,六安市裕安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委托代理人:陈莉,六安市裕安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六安万丰服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开发区创业路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0097872234G。法定代表人:杭彩娟。委托代理人:腾旭辉,安徽皖西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原告范世艮诉被告六安万丰服装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范世艮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范世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范世艮负担。审判员  刘瑞敏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姜亚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