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304执30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程加国与邓长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程加国,邓长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304执307号申请执行人:程加国,男,汉族,生于1966年8月21日,住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被执行人:邓长斌,男,汉族,生于1971年4月10日,住重庆市巴南区。本院在执行程加国与邓长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邓长斌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邓长斌在中国工商银行重庆巴南xxx支行账号为XXXXX的银行存款19810元;二、冻结期限为一年。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二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王红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庞秀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