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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304执30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程加国与邓长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程加国,邓长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304执307号申请执行人:程加国,男,汉族,生于1966年8月21日,住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被执行人:邓长斌,男,汉族,生于1971年4月10日,住重庆市巴南区。本院在执行程加国与邓长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邓长斌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邓长斌在中国工商银行重庆巴南xxx支行账号为XXXXX的银行存款19810元;二、冻结期限为一年。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二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王红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庞秀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