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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122民初186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王某与金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来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来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金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122民初1865号原告:王某,女,1989年6月15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凤阳县。被告:金某,男,1989年4月28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来安县。原告王某与被告金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7日立案。原告王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王某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70元,减半收取85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 判 员 付 春 燕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代理书记员 孙���凌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