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122民初186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王某与金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来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来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金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122民初1865号原告:王某,女,1989年6月15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凤阳县。被告:金某,男,1989年4月28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来安县。原告王某与被告金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7日立案。原告王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王某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70元,减半收取85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 判 员 付 春 燕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代理书记员 孙���凌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