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宁0181执132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8-01-16
案件名称
灵武市人民法院与毛越虎罚金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灵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毛越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宁0181执1325号被执行人毛越虎,男,1994年7月9日出生,彝族,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越西县。依据本院于2017年2月21日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6)宁0181刑初356号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毛越虎的银行存款或收入105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若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或收入不足偿还之部分,则依法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史自建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马 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