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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民申44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郭桂琴与郭桂风确认合同效力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郭桂琴,郭桂风,郭贵荣,郭桂红,郭桂香,郭桂兰

案由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民申44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郭桂琴,女,1964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邵江(系郭桂琴之夫),住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耿金兴(系南京北回归线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推荐,为该公司法定代表人),男,住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郭桂风,女,1959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蔡登有(系郭桂风之夫),住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范逸萍,江苏冠文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第三人:郭贵荣,男,1949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原审第三人:郭桂红,女,1962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原审第三人:郭桂香,女,1953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原审第三人:郭桂兰,女,1956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再审申请人郭桂琴因与被申请人郭桂风及原审第三人郭贵荣、郭桂红、郭桂香、郭桂兰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7)苏01民终16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郭桂琴申请再审称,1.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忽视了涉案买卖协议上有关“郭寿宝”、“郭桂风”的签字并非本人所签的事实,这也是涉案协议无效的关键事实。对于郭寿宝与吴树英前往房产局办理房产过户手续的事实也没查清,郭桂风对其主张的该事实没有提供证据证明。2.一审法院举证归责不当。申请人已经完成了举证义务,郭桂风也承认涉案协议上有关“郭寿宝”、“郭桂风”的签字并非本人所签的事实,公证遗嘱与本案系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申请人无需举证证明其真或假,但一审法院仍将举证责任分配给申请人,举证责任分配错误。3.一审法院偷换概念和主体,混淆不同的法律关系。房地产买卖契约系要式合同,其中一个重要的要件就是一定要本人或授权他人签订书面协议,涉案协议并非买卖双方郭寿宝与郭桂风本人签字,一审法院混淆概念。4.判决书文字表述不严谨,错误频繁。故请求提起再审。郭桂风提交意见称: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申请人的再审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2002年11月,郭寿宝、吴树英、郭桂风依据涉案买卖协议办理诉争房屋的所有权变更手续,将诉争房屋变更至郭桂风名下,系郭寿宝、吴树英处分自己所有财产的行为,此与郭寿宝、吴树英于2000年10月做出的公证遗嘱的意思表示一致。虽郭寿宝及郭桂风本人未在涉案买卖协议上签字,但并不能推定出郭寿宝、吴树英对于诉争房屋变更权属持否定的意思表示,郭桂琴也未提交其他证据证明涉案买卖协议违背了郭寿宝、吴树英的真实意思表示。在郭桂琴亦未能举证证明涉案合同存在法定无效情形的前提下,仅以涉案合同当事人签名为他人代签为由主张涉案合同无效的意见,缺乏法律依据,一、二审判决未予支持郭桂琴该项诉请并无不当。综上,申请人郭桂琴申请再审理由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郭桂琴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吴 军审判员 邹小戈审判员 杜 燕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赵 韡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