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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802刑初25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茆少隆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茆少隆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皖1802刑初255号公诉机关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茆少隆,男,汉族,1964年3月3日出生于宣城市宣州区,小学文化,农民,户籍地宣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住宣城市宣州区。因酒后驾驶未年检的二轮摩托车,于2015年9月21日被宣城市公安局处以罚款一千七百元并处暂扣驾照六个月。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2月14日被宣城市公安局宣州分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23日经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检察院决定被取保候审,同年7月19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检察院以宣州检刑诉[2017]26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茆少隆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8月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寒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茆少隆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茆少隆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为证明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提交了相应的证据,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予以惩处,并建议对被告人茆少隆在拘役一至三个月以内量刑,并处罚金。被告人茆少隆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不持异议,并自愿认罪。经审理查明:2016年7月30日22时许,被告人茆少隆饮酒后驾驶皖P×××××号普通二轮摩托车,自宣城市宣州区西林办事处方家冲往宣城市宣州区向阳办事处夏渡新城行驶。当车行驶至响山路夏渡大岭路段处,追尾碰撞同向行驶皖PP924**号小型轿车,造成茆少隆受伤及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交警部门接报警至现场调查,将茆少隆查获归案,被告人在接受询问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经宣城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一大队调查认定:被告人茆少隆负事故的全部责任,邱某2无责任。经鉴定,被告人茆少隆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82.4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上述事实,被告人茆少隆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自愿认罪,且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查证属实的下列证据:书证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血样提取登记表、前科材料、行政处罚决定书及告知笔录、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及送达记录、机动车及驾驶人查询结果、情况说明,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鉴定聘请书、皖龙图司鉴[2016]法毒检字第662号检验报告书、皖龙图司鉴[2016]法毒检字第661号检验报告书、检验、鉴定送达笔录、鉴定委托书、皖中衡司鉴[2016]痕迹鉴定第2165号检验报告书、检验、鉴定送达笔录,证人邱某1、邱某2的证言,被告人茆少隆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茆少隆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酒后驾驶逾期未年检的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负事故全部责任,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茆少隆曾因饮酒驾驶机动车被行政处罚,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茆少隆归案后及庭审中均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茆少隆对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无异议,因该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茆少隆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六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张润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崔书颐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