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911民初310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李某与李某乙、靳某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李某乙,靳某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911民初3103号原告:李某。委托诉讼代理人程雪逢,泰安岱岳创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某乙。被告:靳某。本院在审理原、被告合伙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8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齐松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毕研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