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024民初字75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嘉禾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雷华松、王会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嘉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嘉禾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雷华松,王会娟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嘉禾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湘1024民初字756号原告:嘉禾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湖南省嘉禾县珠泉镇珠泉西路***号。法定代表人:陈利军,系该社理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胡东生,湖南嘉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雷华松,男。被告:王会娟,女。原告嘉禾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雷华松、王会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胡东生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雷华松、王会娟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嘉禾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雷华松偿还借款本金270000元,利息、罚息106607元,本息合计376607元(利息、罚息计算至2017年6月7日);王会娟对雷华松的借款本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2.本案诉讼费由雷华松、王会娟承担。事实和理由:2012年11月7日雷华松以做生意需要,向嘉禾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下属单位普满信用社贷款。贷款合同约定:借款金额27万元,月利率9.3‰,期限为3年,逾期后加收30%的利息等合同内容。同日,王会娟与普满信用社签订保证合同,保证期限为两年,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在双方签订借款合同以及保证合同后,嘉禾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履行了放贷义务。贷款到期后,嘉禾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在2015年7月20日向人民法院起诉,雷华松偿还了利息70000元并达成了口头还款协议,嘉禾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因此撤回起诉。现经嘉禾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多次催收,但雷华松以各种理由拒绝偿还本金和剩余的延期利息。综上,嘉禾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为维护自己合法,特提起诉讼。被告雷华松、王会娟未予答辩。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嘉禾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向本院提交了下列证据:1.嘉禾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2.雷华松、王会娟身份证复印件;3.贷款合同、保证合同复印件;4.嘉禾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贷款函证表2份、(2015)嘉民二初字第329号裁定书复印件;5.借款借据、存款凭证复印件;6.利息说明。上述证据经本院审查核实,来源合法、客观真实、证据与待证事实具有关联性,本院对上述证据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2年11月7日雷华松以作生意需要到嘉禾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下属单位普满信用社贷款。后双方签订了贷款合同,贷款合同约定:借款金额为27万元,月利率9.3‰,期限为3年,逾期后加收30%的利息等合同内容。同日,王会娟与普满信用社签订保证合同,保证期限为两年,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在双方签订借款合同及保证合同后,嘉禾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履行了放贷义务。贷款到期后,嘉禾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曾于2015年7月向法院起诉,雷华松偿还了利息70000元并达成了口头还款协议,嘉禾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因此撤回起诉。但此后雷华松以各种理由拒绝偿还本金和剩余的延期利息。截至2017年6月7日,雷华松欠嘉禾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27万元,利息、罚息106607元,本息合计376607元。本院认为,合同一经依法成立,即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雷华松与嘉禾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签订借款合同并取得借款后,雷华松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还款付息的义务。现雷华松未按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付息的义务,应承担继续偿还本金和按约定支付逾期利息的违约责任。王会娟为雷华松的借款向嘉禾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提供了担保,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承担连带偿还的担保责任。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由被告雷华松偿还原告嘉禾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270000元,利息、罚息106607元,本息合计376607元(利息、罚息计算至2017年6月7日);被告王会娟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此款限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付清(利息已计算至2017年6月7日)。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驳回原告嘉禾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其他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6350由被告雷华松、王会娟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雷健君审 判 员 文 俊人民陪审员 彭光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 记 员 杨广鑫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