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821民初183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原告临猗县供热有限公司与被告刘某某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临猗县供热有限公司,刘某某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临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821民初1832号原告:临猗县供热有限公司,住所地临猗县南环路以北209国道以东。法定代表人:张鹏云,系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彦昌,系公司职员。被告:刘某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临猗县供热有限公司与被告刘某某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临猗县供热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日以经双方协商,问题已经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临猗县供热有限公司之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临猗县供热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临猗县供热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刘 霞人民陪审员 耿小凯人民陪审员 刘 迪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 记 员 李 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