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11民初340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杭州富阳小老戴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徐启凤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富阳小老戴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徐启凤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11民初3405号原告:杭州富阳小老戴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83311344193N,住所地:杭州市富阳区银湖街道高桥村。委托诉讼代理人:傅林祥,浙江立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启凤,男,1962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富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华,浙江五联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富阳小老戴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徐启凤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依法行使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杭州富阳小老戴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798元,减半收取1399元,由原告杭州富阳小老戴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傅红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叶磊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