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304执718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8-01-28
案件名称
深圳市新图图像材料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捷艺发印刷包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深圳市新图图像材料有限公司,深圳市捷艺发印刷包装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304执718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深圳市新图图像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与泰然九路交界东南都市阳光名苑2栋28C,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62780213M。法定代表人钟江峰,经理。被执行人深圳市捷艺发印刷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区民治街道上塘东二工业区B栋1-4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15263445J。法定代表人杨文捷,总经理。申请执行人深圳市新图图像材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市捷艺发印刷包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粤0304民初2212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确定:被执行人深圳市捷艺发印刷包装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申请执行人深圳市新图图像材料有限公司货款365475元及违约金5111.63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859元、保全费2405元(已由申请执行人预交),均由被执行人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立案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保全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两银行账户及被执行人名下位于深圳市宝安区民治街道上塘东二工业区B栋1-4层的现场设备,以上财产均为轮候查封,本院暂无法处理。另,本院经向银行、车管、证券、市场监督等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由于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申请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对未实现债权部分可持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黄 直执行员 翁守成执行员 邢 欣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冯秉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