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03执290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曹爱莉与张小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爱莉,张小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03执2901号申请执行人:曹爱莉,女,1959年7月5日出生,汉族,无业,住西安市碑林区长乐坊小区G座29楼05号。被执行人:张小英,女,1968年8月9日出生,汉族,无业,住西安市碑林区柏树林54A香百合花坊2楼。本院在执行曹爱莉与张小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8月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2017)陕0103民初364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张小英在银行的存款(数额以协助执行通知书为准)。本裁定立即执行。(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李治峰审判员 查永谦审判员 胡跃岗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贺园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