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103民初165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覃湘华与蒋冬运、于德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覃湘华,蒋冬运,于德,祁阳县远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103民初1651号原告:覃湘华,男,1968年4月16日出生,瑶族,户籍地永州市冷水滩区,现住永州市冷水滩区,经商。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再清,湖南君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蒋冬运,男,1972年10月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南省祁阳县。被告:于德,男,1977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南省祁阳县。被告:祁阳县远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祁阳县。法定代表人:蒋冬运,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原告覃湘华与被告蒋冬运、于德、祁阳县远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覃湘华撤诉。本案受理费60800元,减半收取计304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唐建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代理书记员 胡榆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