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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04民初602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蜀都支行与斯洪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蜀都支行,斯洪强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04民初6026号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蜀都支行,营业场所:成都市锦江区盐市口大业路16号。负责人:谢红丽,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涛,四川公生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付亚芳,四川公生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斯洪强,男,1985年2月1日出生,住四川省南部县。本院在审理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蜀都支行与斯洪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蜀都支行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斯洪强的财产在345827元的范围内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蜀都支行自愿以其自有资产为此次保全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蜀都支行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便于案件的顺利审理和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斯洪强所有的位于成华区×社区×组×栋×单元×层×号房屋产权(备案号2×××××1,已预抵押,建筑面积64.93平方米)予以查封。以上保全财产以345827元为限。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需续行保全,须在保全期限届满的十五日前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续保申请导致保全措施自动失效的,应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一年,查封扣押动产期限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期限三年。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税 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刘春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