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521民初224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陈良才与温光海、殷君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良才,温光海,殷君芬,邱金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521民初2246号原告:陈良才,男,1952年9月23日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县。被告:温光海,男,1973年6月22日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县。被告:殷君芬,女,1972年4月29日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县。被告:邱金才,男,1968年11月17日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县。原告陈良才与被告温光海、殷君芬、邱金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4日立案。原告陈良才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诉讼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确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良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100元,减半收取1550元,公告费600元,共计2150元,由原告陈良才负担。审 判 长 殷士楠审 判 员 熊 静人民陪审员 黄 丽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 记 员 万贤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