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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521民初224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陈良才与温光海、殷君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良才,温光海,殷君芬,邱金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521民初2246号原告:陈良才,男,1952年9月23日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县。被告:温光海,男,1973年6月22日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县。被告:殷君芬,女,1972年4月29日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县。被告:邱金才,男,1968年11月17日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县。原告陈良才与被告温光海、殷君芬、邱金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4日立案。原告陈良才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诉讼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确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良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100元,减半收取1550元,公告费600元,共计2150元,由原告陈良才负担。审 判 长  殷士楠审 判 员  熊 静人民陪审员  黄 丽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 记 员  万贤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