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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929民初79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陈庙兰与常全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子王旗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子王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庙兰,常全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子王旗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子王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929民初794号原告陈庙兰,女,1959年6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乌兰察布市。被告常全有,男,1963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呼和浩特市。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子王旗支公司,地址四子王旗。负责人贺成宽,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庙兰诉被告常全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子王旗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方申请鉴定且鉴定时间未到,原告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现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庙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全退。审判员  卢勋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王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