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524执27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乔连章、邢桂芳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乔连章,邢桂芳,乔金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东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524执276号申请执行人:乔连章,男性,汉族,1945年2月28日出生,住山东省东阿县。申请执行人:邢桂芳,女性,汉族,1944年5月19日出生,住山东省东阿县。被执行人:乔金明,男性,汉族,1965年8月3日出生,住山东省东阿县。山东省东阿县人民法院(2015)东民初字第34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乔连章、邢桂芳于2017年2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2月28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查明,被执行人乔金明无财产可供执行,且下落不明。申请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标的额为10725元,已执行0元。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秦 明审判员 夏绪军审判员 张壮之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韩 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