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91刑初73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郑州市郑东新区圃田乡莆田村第一村民组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瑞敏,郑州市郑东新区圃田乡莆田村第一村民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91刑初735号自诉人王瑞敏,女,1982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被告人郑州市郑东新区圃田乡莆田村第一村民组,住所地郑州市管城回族区圃田乡圃田村唐庄。自诉人王瑞敏以被告人郑州市郑东新区圃田乡圃田村第一村民组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依法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自诉人王瑞敏以被告人郑州市郑东新区圃田乡圃田村第一村民组已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由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自诉。本院认为,自诉人王瑞敏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二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自诉人王瑞敏撤诉。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审判员 孟灵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赵平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