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102执49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肖以锋、谭国艳与云南金冠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购销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肖以锋,谭国艳,云南金冠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102执493号申请执行人:肖以锋,男,1969年5月8日出生,汉族,云南省丽江市人,住昆明市五华区龙泉路岗头村溪谷雅苑(名匠誉峰)小区6栋1单元701号,身份证号码:533222196905082817。申请执行人:谭国艳,女,1972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云南省丽江市人,住昆明市五华区龙泉路岗头村溪谷雅苑(名匠誉峰)小区6栋1单元701号,身份证号码:533221197210140062。二申请执行人的委托代理人:胡正才、文怀海,云南天外天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执行人:云南金冠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000781697751F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白云路366号百金大厦21层21号。法定代表人:李文辉,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董慧琴,云南伟欣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肖以锋、谭国艳与被执行人云南金冠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购销合同纠纷一案中,经财产查控,在昆明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轮候查封、冻结了被执行人云南金冠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于昆明市龙泉路350、352、354、358、360、362、364、366号房屋(产权证号:200906284)一套,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未能发现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债权为人民币206721.10元、未受偿人民币206721.10元,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办理房屋所有权证事宜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本院已将执行情况回告申请执行人,并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及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执行措施。现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具备执行条件及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姜靖峰审 判 员 林 昆人民陪审员 夏逢春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 记 员 戚祥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