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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104执39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南昌市青云谱区华昌果业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昌市青云谱区华昌果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104执399号申请执行人:南昌市青云谱区华昌果业,住所地:南昌市深圳农贸产品中心批发市场水果二街6号,注册号:360104600200643。经营者:邓衍文。被执行人;杜掌发,男,汉族,1964年11月23日生,住进贤县温圳镇新村村民委员会杜家村19号附2号,身份证号:360124196411230616。被执行人;杜花平,女,汉族,1972年12月13日生,住南昌市东湖区胜利路40号2单元501室,身份证号:360124197212130625。本院在执行××人××青云××区华昌果业与被执行人杜掌发,杜花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杜掌发,杜花平至今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有可能转移、隐匿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杜掌发,杜花平在银行的存款355698.93元,或扣留、提取其收入355698.93元。不足部分,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谌维东审 判 员  万晶晶代理审判员  刘官清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 记 员  龙 琼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