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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526执11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8-09-1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珙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罗春年、许永鸿、许时忠、刘纪英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珙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许永鸿,罗春年,许时忠,刘纪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526执117号申请执行人珙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珙县巡场镇滨河东街南一段十七号。法定代表人:刘祥荣,董事长被执行人许永鸿,男,汉族,1974年1月4日出生,住珙县。被执行人罗春年。女,汉族1980年12月30日出生,住珙县。被执行人许时忠,男,汉族,1943年4月12日出生住珙县。被执行人刘纪英,女,汉族,1948年9月28日出生,住珙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珙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川1526民初180号民事调解书。申请人珙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许永鸿、罗春年、许时忠、刘纪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调查中四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再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如下:终结(2017)川1526执11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宗庆伟审判员  秦孟池审判员  李祖才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杨 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