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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81执154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兰溪市兰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尤永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兰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兰溪市兰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尤永安,兰溪市嘉兰得工贸有限公司,兰溪市之江家纺有限公司,陆汝翔,赵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781执1546号申请执行人:兰溪市兰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兰溪市兰江街道丹溪大道23号四楼。法定代表人:鲍建伟,董事长。被执行人:尤永安,男,1972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永嘉县。被执行人:兰溪市嘉兰得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兰溪市经济开发区(兰江街道南樵北路3号)。法定代表人:胡献武,总经理。被执行人:兰溪市之江家纺有限公司,住所地兰溪市兰江街道后陆村。法定代表人:陆汝翔,总经理。被执行人:陆汝翔,男,1981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兰溪市。被执行人:赵燕,女,1981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兰溪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兰溪市兰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尤永安、兰溪市嘉兰得工贸有限公司、兰溪市之江家纺有限公司、陆汝翔、赵燕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兰溪市兰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7月31日以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的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浙0781执1546号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钱永忠审 判 员 伍俊鸿审 判 员 吴国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代书记员 童 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