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424民初75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原告屯留县东兴旺村宏兴玉米种植专业合作社诉被告张某甲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屯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屯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屯留县东兴旺村宏兴玉米种植专业合作社,张某甲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屯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424民初757号原告屯留县东兴旺村宏兴玉米种植专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关宇宏,职务:社长,住所地:屯留县路村乡东兴旺村。委托代理人弓文旭,屯留县麟绛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代理。被告张某甲,男,汉族,屯留县人,农民,住本村。原告屯留县东兴旺村宏兴玉米种植专业合作社诉被告张某甲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6日立案。2017年8月2日,原告屯留县东兴旺村宏兴玉米种植专业合作社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屯留县东兴旺村宏兴玉米种植专业合作社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屯留县东兴旺村宏兴玉米种植专业合作社承担。审判员 李 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张媛嫄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