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381民初808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浙江瑞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陈锦勋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瑞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陈锦勋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381民初8086号原告浙江瑞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瑞安市安阳街道新世纪大厦B幢1单元201室。法定代表人黄建镇。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许龙,公司职员。被告陈锦勋,男,1972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瑞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瑞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陈锦勋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在规定期限内未预交受理费,又未提出缓交、减交、免交受理费或提出司法救助的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吴晓初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代书记员 陈 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