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523民初298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饶支行、东营市豪岳节能材料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饶支行,东营市豪岳节能材料有限公司,山东爱克森化学有限公司,赵来明,李海珍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523民初2984号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饶支行,住所地:广饶县兵圣路276号。法定代表人:王晓华,该行行长。被申请人:东营市豪岳节能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广饶县李鹊镇皮里村。法定代表人:赵来明,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山东爱克森化学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港经济开发区港北一路以南、港西三路以西。法定代表人:隋金良,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赵来明,男,1957年3月17日出生,汉族,现住广饶县。被申请人:李海珍,女,1972年12月4日出生,汉族,现住广饶县。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饶支行诉被申请人东营市豪岳节能材料有限公司、山东爱克森化学有限公司、赵来明、李海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600万元的财产进行保全,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山东爱克森化学有限公司所有的东国用(2010)第xxx号土地一宗。查封期限二年,自2017年8月2日起至2019年8月1日止。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常兴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王佳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