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122民初74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卢俊平与赵志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托克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托克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俊平,赵志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托克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122民初745号原告:卢俊平,农民,住托克托县。被告:赵志光,农民,住托克托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卢俊平与被告赵志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卢俊平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卢俊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卢俊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免收。审判员 白英俊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李 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