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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1282民初142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原告马文娟与被告郎中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文娟,郎中发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开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282民初1421号原告:马文娟,现住昌图县。被告:郎中发,男,现住开原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文娟与被告郎中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8月1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文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退回12.50元,由原告负担12.50元。代理审判员 于 淼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 记 员 李艳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