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1282民初142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原告马文娟与被告郎中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文娟,郎中发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开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282民初1421号原告:马文娟,现住昌图县。被告:郎中发,男,现住开原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文娟与被告郎中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8月1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文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退回12.50元,由原告负担12.50元。代理审判员 于 淼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 记 员 李艳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