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122民初294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缙云县五云街道镇东村民委员会与赵展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缙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缙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缙云县五云街道镇东村民委员会,赵展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缙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122民初2941号原告:缙云县五云街道镇东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浙江省缙云县五云街道镇东村。代表人:祝黎明,该村村民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应兆福,浙江省缙云县五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赵展逸,男,1978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原告缙云县五云街道镇东村民委员会与被告赵展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0日立案。原告缙云县五云街道镇东村民委员会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缙云县五云街道镇东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906元,减半收取计3953元,由原告缙云县五云街道镇东村民委员会负担。审 判 员 钦建丽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代书记员 夏静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