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民终540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呈贡飞强建筑机械设备租赁站与广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广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呈贡飞强建筑机械设备租赁站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民终540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法定代表人:XX,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呈贡飞强建筑机械设备租赁站,经营场所昆明市。经营者:朱传江,男,生于1979年5月4日,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上诉人广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呈贡飞强建筑机械设备租赁站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2017)渝0120民初13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于2017年6月30日向上诉人广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送达了诉讼费缴纳通知书,告知其在收到该通知书之次日起七日内交纳上诉费,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上诉人广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收到该通知后,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缴纳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广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 静审 判 员 张映梅审 判 员 覃书云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法官助理 王永龙书 记 员 付明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