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83执245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郑州恒裕典当有限公司新密分公司与刘秀花、苏德学典当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州恒裕典当有限公司新密分公司,刘秀花,苏德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83执2457号申请执行人:郑州恒裕典当有限公司新密分公司。负责人:蔡福仓。被执行人:刘秀花。被执行人:苏德学。郑州恒裕典当有限公司新密分公司诉刘秀花、苏德学典当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豫0183民初559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刘秀花、苏德学银行存款300000元或查封、扣押、扣留、提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或收入。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马振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魏东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