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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4民初952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上海翼坤机械技术有限公司与长春一汽富晟德尔汽车部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翼坤机械技术有限公司,长春一汽富晟德尔汽车部件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4民初9525号原告:上海翼坤机械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法定代表人:高某某,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心田、孙丽,上海科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长春一汽富晟德尔汽车部件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法定代表人:张某。本院在审理上列当事人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之申请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翼坤机械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140元,减半收取57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沈惠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叶剑倩附:相关法律条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