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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0刑终7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陈龙抢劫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内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龙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0刑终70号原公诉机关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龙,男,1995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内江市东兴区人,初中文化,农民,住内江市东兴区。2016年11月15日因涉嫌犯抢劫罪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内江市看守所。辩护人谢吉才,四川英中律师事务所律师。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审理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陈龙犯抢劫罪一案,于2017年5月18日作出(2017)川1002刑初13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陈龙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被告人陈龙不服,以原判认定其入户抢劫不当,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本院于2017年6月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7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四川省内江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唐义斌、代理检察员曹基懿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龙及其辩护人谢吉才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龙犯抢劫罪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2017)川1002刑初138号刑事判决;二、发回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刘 萍审判员 宋 斌审判员 李丽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朱 芮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三)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