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526执118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陕西海德精密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西安重装蒲白煤矿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蒲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蒲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陕西海德精密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西安重装蒲白煤矿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蒲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526执118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陕西海德精密机电设备有限公司,驻所地,西安市莲湖区大兴西路29号。法定代表人吴建渝,系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西安重装蒲白煤矿机械有限公司,驻所地,蒲城县罕井镇。法定代表人田方,系该公司总经理。陕西海德精密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西安重装蒲白煤矿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确定执行标的为57800元、案件受理费1440元、执行费767元。经执行,被执行人已将以上案款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六)项等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蒲城县人民法院(2016)陕0526民初253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成海审判员 李晓刚审判员 屈晓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韩文跃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