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16民初304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江北新区支行与被告南京迪海航运有限责任公司等人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江北新区支行,南京迪海航运有限责任公司,连俊强,邢爱头,连志诚,南京海迪船务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16民初3047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江北新区支行,住所地南京市六合区大厂新华路255号。负责人王元恺,行长。被告:南京迪海航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高淳区阳江镇新桥村。法定代表人连俊强。被告:连俊强,男,汉族,1956年1月15日出生,住南京市高淳区。被告:邢爱头,女,汉族,1957年7月15日出生,住南京市高淳区。被告:连志诚,男,汉族,1983年10月24日出生,住南京市高淳区。被告:南京海迪船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高淳区阳江镇东湖村永胜圩228号。法定代表人连志诚。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江北新区支行与被告南京迪海航运有限责任公司等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5日立案。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江北新区支行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江北新区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江北新区支行负担。审 判 员 周庆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见习书记员 吕金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