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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1023民初50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8-01-03

案件名称

南丰国安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李丹露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丰国安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李丹露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江西省南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1023民初502号原告:南丰国安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丰县桔都广场。法定代表人:周晓健,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兴亮,江西恒澍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李丹露,女,汉族,广东省汕头人,住广东省汕头市金平区。原告南丰国安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李丹露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本案案情较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员  赵 霞人民陪审员  孙小兰人民陪审员  黄永琴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 记 员  尹志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