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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902民初265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与高艳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高艳军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902民初2651号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新河县。法定代表人:耿君彩,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净萱,山东国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XX,山东国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高艳军,男,1971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霸州市。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高艳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8日立案。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诉称: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垫付款本金15000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11160元(欠款额10%的当月违约金1500元,及按欠款额日千分之一计算至2017年4月15日的迟延履行金9660元,并要求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3.判令本案案件受理费、公告费、邮寄费、保全费、鉴定费等诉讼费用及原告为追偿欠款而支付的律师费或其他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垫付宝是由原告推出的,由原告替买方会员(以下简称用户)向卖方会员(以下简称商户)垫付消费款,再由用户在还款日前偿还垫付款的服务,即垫付宝提供的是垫付消费款的服务。要享受垫付宝服务,首先要在垫付宝网站注册成为垫付宝会员,注册成功后,原告会为会员分配唯一的垫付宝账户,并由会员本人设定登陆密码。垫付宝会员分为两类,一类是买方会员,其出于消费目的,需要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我们称之为用户,另一类会员是卖方会员,出售商品或提供服务,我们称之为商户。由于垫付宝是为用户垫付消费款,故对用户还规定了授信程序。用户注册成为会员后,要和原告签订《垫付宝(垫付卡)领用合约》,提供抵押财产,并签订授权书、担保函等,原告根据用户提供的财产情况,授予其一定的信用额度,并在其账户中形成账单日、还款日及授信额度等内容。在信用额度范围内,原告可以替用户垫付消费款给商户。垫付款项的方式是原告将与交易金额等额的垫付宝额度在扣除向商户收取的服务费(垫付消费额的2%或2.4%)后,划拨到商户的垫付宝账户中,商户收到额度后,既可用额度到其他商户处消费,也可以选择向原告申请提现。对用户而言,在一个账单周期内原告替其垫付消费款不计利息,不收取任何费用,但用户必须依约在还款日前将原告垫付款项如数归还原告,如果逾期,须依照《垫付宝(垫付卡)领用合约》的约定对原告承担违约责任;对商户而言,原告依照《垫付宝交易协议》的约定,向其收取所垫付消费款一定比例的服务费。本案被告即为垫付宝用户,原告替其垫付消费款后,被告逾期拒不归还原告。本院经审查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垫付宝(垫付卡)领用合约》约定:“因本合约所产生的或与本合约有关的一切争议,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合约签署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称签署地为泰安骏博德经贸有限公司及泰安骏博德经贸有限公司为其在泰安区域发展客户,但未提交证据予以证实。本院查明,泰安骏博德经贸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王冰证实该合约中及原告提交的《不可过户承诺函》中见证人签字处的签名“王冰”,均非其本人书写,并证实泰安骏博德经贸有限公司并未为原告发展客户,即合同签署地并非泰安市泰山区,本案原、被告的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均非泰安市泰山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署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因此,上述合约约定的合约签署地泰安骏博德经贸有限公司并不属于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上述约定条款无效,本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应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河北省霸州市人民法院处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审判员  逯元丽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石向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