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7执恢9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西安高陵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程怀信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西安高陵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程怀信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7执恢98号申请执行人西安高陵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理人:方文捷,现任联社主任。被执行人程怀信。本院在执行西安市高陵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程怀信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程怀信已按民事判决书履行完全部案款,且案款已兑付申请人,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2012)高民二初字第00189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罗 娟人民陪审员 尹绪生人民陪审员 王向东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 记 员 王英凡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