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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20民初1434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梅爱萍与钦联(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梅爱萍,钦联(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委托理财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20民初14341号原告:梅爱萍,女,1966年1月24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杜佳敏,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钦联(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法定代表人:曹旭侃。原告梅爱萍与被告钦联(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原告梅爱萍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且未交纳案件受理费。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梅爱萍撤诉。审判员  沈秋锋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刘旭斌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