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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04民初882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杨杰与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王雄飞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杰,王雄飞,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04民初8824号原告:杨杰,男,1978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邴园庆,上海伟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XX勇,上海伟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雄飞,男,1992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邓州市。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法定代表人:张勇。原告杨杰与被告王雄飞、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7日立案。原告杨杰于2017年8月2日以已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杨杰向本院申请撤诉,于法不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杨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杨杰负担。审判员  王利民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包 珺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