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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27执157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方燕执行实施类执行决定书

法院

淳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淳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方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全文

淳安县人民法院提 前 解 除 拘 留 决 定 书(2017)浙0127执1573号被拘留人:方燕(公民身份号码330127199002050320),女,1990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淳安县千岛湖镇周坑村甘山122号。方燕因拒绝报告财产,本院于2017年7月29日,委托平湖市人民法院(2017)浙0127执1573号决定拘留15日,并已交由公安机关执行。在执行拘留期间,因执行办案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本院决定: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时即解除对方燕的拘留。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