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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626民初186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江县支行诉彭活跃、彭辉金融借款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江县支行,彭活跃,彭辉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626民初1865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江县支行,住所地:平江县城关镇百花台社区天岳大道北路28号。法定代表人:刘益平。被告彭活跃。被告彭辉。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江县支行与被告彭活跃、彭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2日以准备协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要求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江县支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86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高翔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彭仁 微信公众号“”